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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、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》特制定本要求。
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:
1、技术要求
1.1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
1.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、气味、组织形态、不得有异味、杂质或腐败变质。
1.3卫生要求
1.3.1 理化指标(mg/kg)
表1 理化指标 (mg/kg)
饮液 固体饮料* 胶囊*
铅(以Pb计) ≤0.5 ≤0.5(≤2.0) ≤1.5(≤2.0)
砷(以As计) ≤0.3 ≤0.3(≤1.0) ≤1.0
汞(以Hg计) _____ _____(≤0.3) _____(≤0.3)
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-86执行
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
* 1. 括号内是以藻类、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。
2. 供儿童、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。
1.3.2 微生物指标(见表2)
表2 微生物指标 食品种类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 酵母 致病菌
(Cfu/g?mL) MPN(100g?mL) (cfu/g?mL) (cfu/g?mL)
液态食品
蛋白质含量≥1.0% ≤1000 ≤40 ≤10 ≤10 不得检出
蛋白质含量 <1.0% ≤100 ≤6 ≤10 ≤10 不得检出
固体或半固体食品
蛋白质含量≥4.0% ≤30000 ≤90 ≤25 ≤25 不得检出
蛋白质含量 <4.0% ≤1000 ≤40 ≤25 ≤25 不得检出
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
1.4保健功能要求
1.4.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。
1.4.2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,产品的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。
2、标识要求:应符合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》的要求。
3、检验方法
3.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5009执行
3.2 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执行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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